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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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北塔区,邵阳市辖区,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城区北部,西邻邵阳县,北接新邵县,东南两面与双清、大祥两区隔江相望。总面积83.72平方千米。辖2个街道、3个乡,区政府驻状元洲街道蔡锷路。2015年,北塔区乡镇区划调整后下辖1乡2街道。北塔区主要农产品有蔬菜、稻谷、柑桔、家禽牲畜、百合等。其中陈家桥乡的龙牙百合有300多年的栽培历史,肉厚细嫩,色泽洁白,行销海外;茶元头乡的白田萝卜,状如砂罐,肉质多汁,生吃如藕,松脆甘醇,熟后滑腻软绵;田江的生猪、茶元的养鸭、江北的养鸡都已成规模并各具特色。北塔区之所以命名为北塔,缘于资江北岸的江北乡北塔村有一座北塔。塔始建于明代隆庆四年,塔高26米,八面七层,迄今为逾400余年历史。北塔区具有悠久历史。自邵阳置郡以来,这里就商贾不断,一派繁荣。晋太康元年(280年),邵阳市前身——邵陵郡的郡治就设在今江北乡北塔湾。